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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067号

吕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甲,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1067号

原告:吕某甲,职工。

被告:陈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

审判员黄胜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甲诉称:吕某甲与陈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生女儿吕某乙。双方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缺乏感情交流,导致婚后十年中,陈某经常为琐碎小事与吕某甲吵闹,造成吕某甲长时间的精神压抑导致情绪变得易怒、脾气暴躁,经常在工作中失误。现吕某甲与陈某难以维持婚姻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女儿吕某乙由吕某甲抚养成人。

原告吕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吕某甲与被告陈某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陈某辩称:陈某与吕某甲是经过一年多恋爱才结婚的,情投意合,双方有共同语言,相互了解。吕某甲在民事起诉书上所陈述的事实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双方因年轻确也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随着年龄的增大,陈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吕某甲起诉后,陈某也对婚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发现其确实存在很多缺点,但这些都是可以调整与改变的。陈某没有重大过错,对婚姻忠诚专一,希望吕某甲能够回心转意,回归温暖的家庭。综上所述,双方婚姻基础很好,婚后感情稳定,陈某没有重大过错,其不同意离婚,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对原告吕某甲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吕某甲与陈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8月27日生女儿吕某乙。吕某甲与陈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由于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现吕某甲以与陈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与被告陈某认识一年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由于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应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均应以家庭为重,遇事互相体谅、理解,夫妻感情仍能恢复。

原告吕某甲起诉要求离婚,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胜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陆泽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