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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41号

李进与田绍辉、周培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进,田绍辉,周培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女,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绍辉,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培灵,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进诉田绍辉、周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绍辉、周培灵经代理律师转交执行款xx万元交付申请人后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6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游俊豪

审判员  宋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牛广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