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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刑初290号

雷某甲、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雷某甲,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刑初290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男,1985年7月1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2013年3月8日、2014年2月28日因赌博被福安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小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6月22日分别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玲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底至7月9日间,被告人雷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福安市王基岭工业园区内蓝色铁皮房、王基岭后山竹林一带开设“牌九”赌场。该赌场按输赢分别以5%、3%的比例向庄家抽取“头钱”。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负责在赌场里计数抽“头钱”等。该赌场先后纠集郭某丙、郭某乙、刘某、赖某等二十余人参加赌博,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分得人民币900元。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900元。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雷某甲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2015年7月9日,福安市公安局现场查扣瓷碗1个,扑克牌32张,骰子3粒等赌具。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雷某甲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9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陈某乙、吴某甲、雷某乙、吴某乙、雷某丙、林某甲、钟某、林某乙、薛某、郭某甲、赖某、王某甲、马某甲、马某乙、林某丙、范某、刘某、张某甲、缪某、谢某、郭某乙、陈某丙、郭某丙、吴某丙、林某丁、王某乙、张某乙的证言,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及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雷某甲、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俩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甲具有赌博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赃款,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能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予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雷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现场查扣瓷碗1个,扑克牌32张,骰子3粒等赌具;被告人雷某甲向本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9100元,被告人陈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海燕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选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