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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998号

冯光贵与候宇鸿、贺涛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光贵,候宇鸿,屈红梅,贺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冯光贵,教师。被执行人候宇鸿,教师。被执行人屈红梅,教师。被执行人贺涛,教师。本院在执行冯光贵与候宇鸿、贺涛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冯光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2年1月1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20元,保全费1500元,执行费31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分批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候宇鸿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9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