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4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臣(刘桂辰),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月双,女,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翠彩,女,1954年8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桂英,女,195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米彦民,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贵臣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柳翠彩系刘贵臣(刘桂辰)的弟媳,刘小申的妻子。1997年11月4日,藁城市土地管理局向柳翠彩的丈夫刘小申就包括双方争议的临街2间房屋所坐落的宅基地(四至:东邻道、西邻刘丁丑、南邻刘小娃、北临刘桂辰)颁发了临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柳翠彩的丈夫刘小申去世,柳翠彩占用该房屋至今。原审认为,双方诉争房屋所坐落的宅基地,藁城市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11月4日已确权给了柳翠彩的丈夫刘小申。现刘贵臣以该房屋系其父母遗留房屋为由,要求收回,仅提供部分证人证言,无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刘贵臣(刘桂辰)要求柳翠彩返还临街两间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刘贵臣(刘桂辰)负担。判后,刘贵臣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称父母房屋遗产是18间且生前分家没有证据,上诉人购买的6间房有证据,1997年的临时土地使用证早已失效,更代替不了确权证明,对上诉人提供的对本案公正判决有利的证据一字不提,不予认定,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称本案诉争房屋为上诉人父母的遗产,上诉人父母生前没有分过家,父母去世后未对房产进行分割继承。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为上诉人父母的遗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称上诉人父母生前没有分过家,父母去世后未对房产进行分割继承,故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屋拥有所有权,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诉争房屋,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洁
代理
审判员 陈爱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翟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