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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1310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与魏友平、魏友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魏友平,魏友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红埠寺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西段叶家红埠寺村。负责人徐怀金,行长。被执行人魏友平。被执行人魏友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友平位于兰山区白临沂染织厂3号楼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有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