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722号原告焦善芹。被告邵珠峰。被告枣庄市振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峨山后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73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善芹与被告邵珠峰、被告枣庄市振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善芹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善芹撤回对被告邵珠峰、枣庄市振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善芹负担。
审 判 长 路晓玲
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
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雨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