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624号原告李方坤,男,汉族。被告李被成,男,汉族。被告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被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坤与被告李被成、被告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52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方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52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宇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