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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624号

原告李方坤诉被告李被成、被告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方坤,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624号原告李方坤,男,汉族。被告李被成,男,汉族。被告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被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坤与被告李被成、被告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52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方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52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宇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