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575号申请执行人梁x,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x,女,1973年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x与被执行人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x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一园xx号房屋过户至梁x名下。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涉案房屋现有贷款二十余万元尚未还清,现无法解除抵押,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李x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提前还款,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王林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