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6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宁江区文化街819号,组织机构代码94506122-4。
法定代表人:徐强,行长。
被执行人:冯跃成,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柳淑影,女,1979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冯跃权,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孙延清,女,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冯跃成、柳淑影、冯跃权、孙延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
一、被告冯跃成、柳淑影于2016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按约定利率7.28%计算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7.28%上浮50%计算给付利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对被告冯跃权、孙延清依法设定的抵押物(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松字第SB0156**号、他项权证号为松房他证宁字第000187**号)商企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相应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702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