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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00048号

李佳瑞与范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XX,范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00048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陈X,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XX,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范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共计191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田 云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永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