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特4号申请人凌某甲,男,200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凌某乙,男,200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监护人戴顺叔,女,193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凌某甲、凌某乙之祖母。委托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伍娣,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两申请人之母。申请人凌某甲、凌某乙要求宣告钟伍娣失踪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凌某甲、凌某乙申称,两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婚生子,系洞口县杨林乡新亭村8组村民。2009年9月,被申请人生下申请人凌某乙后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其家人四处寻找未果。2015年7月,两申请人的父亲凌雄因病离世,被申请人也未出现,至今下落不明满12年,已经失踪,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钟伍娣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钟伍娣,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两申请人之母。2009年9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2015年7月,两申请人的父亲凌雄因病离世,申请人凌某甲、凌某乙一直随其祖母戴顺叔生活。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钟伍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钟伍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钟伍娣离家出走时间已超过2年,在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凌某甲、凌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钟伍娣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钟伍娣为失踪人;
二、指定戴顺叔为失踪人钟伍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姚远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