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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069号

王金友与应必怀、胡跃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友,应必怀,胡跃芝,祝申良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069号

原告:王金友,农民。

被告:应必怀,农民。

被告:胡跃芝,农民。

被告:祝申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友诉被告应必怀、胡跃芝、祝申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童文建

代理

审判员  赵苑池

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谢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