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069号
原告:王金友,农民。
被告:应必怀,农民。
被告:胡跃芝,农民。
被告:祝申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友诉被告应必怀、胡跃芝、祝申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童文建
代理
审判员 赵苑池
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谢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