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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雷春梅与被执行人朱长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春梅,朱长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雷春梅,女,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朱长沙,男,住临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长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长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雷春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488.48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339元,执行费2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长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鄢澧舫

审 判 员  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