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853号罪犯郑显华,别名“胖子”、“阿华”,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0)南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显华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0000元��此案上诉后,经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唐刑终字第5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郑显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5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奖励材料等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显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显华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作宝
代理
审判员 董皓月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