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执3148号

申请执行人张荣战与被执行人郭胜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荣战,郭胜,程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148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战,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8号院2号楼1502号。被执行人郭胜,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61号9号楼37号。被执行人程丽霞,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61号9号楼37号。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管证执字第01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胜、程丽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胜、程丽霞有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14号楼1单元7层7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057952-1号、1101057952-2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胜、程丽霞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14号楼1单元7层7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057952-1���、1101057952-2号)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郭胜、程丽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郭胜、程丽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郭胜、程丽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