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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14038号

上海嫩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海星客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嫩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星客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4038号原告上海嫩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立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星客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嫩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星客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WIFI智能硬件锁研发委托开发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WIFI开锁与后期WIFI声波近场识别、后台云端物联控制、权限管理系统的开发。

本院认为,本案为当事人间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产生的纠纷,属知识产权类纠纷,我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祁晓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姚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