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4038号原告上海嫩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立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星客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嫩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星客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WIFI智能硬件锁研发委托开发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WIFI开锁与后期WIFI声波近场识别、后台云端物联控制、权限管理系统的开发。
本院认为,本案为当事人间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产生的纠纷,属知识产权类纠纷,我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祁晓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姚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