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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731号

孙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73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李天颖二○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雅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