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73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李天颖二○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雅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