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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447号

捷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鸡湖新罗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捷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鸡湖新罗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捷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NGSHEEMENG。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苏州。

法定代表人:许红。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鸡湖新罗酒店,住苏州。

法定代表人:淮志明。捷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鸡湖新罗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1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捷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158号一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 锋执行员 刘 钰执行员 孙伟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钱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