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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246号

杨军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246号罪犯杨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南川法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2015年5月6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以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但鉴于其被判处的罚金未缴纳,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舒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