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098号
原告:倪某,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国状,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某,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杨金美,农民。系被告路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