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2098号

倪某与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倪某,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098号

原告:倪某,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国状,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某,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杨金美,农民。系被告路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