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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55-2号

李虎与驻马店宏威置业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虎,驻马店市宏威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55-2号

申请执行人:李虎,男,生于1980年9月21日,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张道宝,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虎与驻马店市宏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李虎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威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正阳县陡沟镇陡沟街原正阳县陡沟镇纸厂院内的楼房四间两层予以评估﹙该房面北座南,现从北数第一排,从东数第1、2、3、4间,现面北开四门,面东开两门,建设占用土地证号为正国用2012第1202**号﹚,评估价为493780元,2016年3月7日10时至2016年5月20日10时在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三次进行公开拍卖,最后以379900元流拍,申请人李虎同意以流拍价379900元抵偿购房款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威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正阳县陡沟镇陡沟街原正阳县陡沟镇纸厂院内的楼房四间两层﹙该房面北座南,现从北数第一排,从东数第1、2、3、4间,现面北开四门,面东开两门,建设占用土地证号为正国用2012第1202**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李虎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转移。申请人李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财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希贵

审判员  史学金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蒋大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