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刑初465号

喻波、李华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4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波,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华(绰号:耗儿),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绰号:小唐),男,1997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与2015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重庆市江津区、九龙坡区等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喻波参与盗窃18次,涉案金额人民币72656元;被告人李华参与盗窃1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48796元;被告人秦某某参与盗窃10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9653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17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785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分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左边第4至第8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5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96元。2、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喻波、秦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左边第9至第10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12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49元。3、2015年11月,被告人喻波、秦某某分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右边第3至第6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37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47元。4、2014年1月,被告人喻波、高某某(另案处理)分三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鼎山大桥H段匝道靠体育馆一侧第3至第7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72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583元。5、2014年1月,被告人喻波、高某某(另案处理)分三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鼎山大桥H段匝道靠体育馆一侧第3至第7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16的路灯电缆线共计72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88元。6、2015年8月,被告人喻波、李华分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左边第1至第4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37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04元。7、2015年9月,被告人喻波、李华分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左边第8至第9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12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68元。8、2015年9月,被告人喻波、李华分六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右边第5至第17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15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819元。9、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水厂三期扩建工地的焊机使用的50平方铜芯电缆线3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20元。10、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波、杨某某盗走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打渔人家”船停靠岸边的滨江路路沿处两个电表箱之间的扬州红旗电缆CEF/DA2*4的电缆线36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767元。11、2015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波、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四季花都工地内搅拌机使用的10平方的铜芯电缆线40米、焊机使用的6平方的电缆线6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52元。12、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波、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金科护坡施工工地搅拌机电缆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57元。13、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波、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再次盗走江津区金科护坡施工工地搅拌机电缆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57元。14、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喻波、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鼎山大桥江津至西彭方向第9至第16根电杆内接地的BVV3*2.5路灯电缆线1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元。15、2014年12月,被告人喻波、杨某某分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几江大桥下工地至河边的抽水机使用的4平方铜芯线6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6元。16、2015年10月,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团结大道76-78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168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36元。17、2015年10月,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先后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团结大道50-52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192米、54-56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208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324元。18、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团结大道70-72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62元。19、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华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团结大道62-66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4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324元。20、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俸茂汽车4S店在建工地3*25铜芯电缆线5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7元。21、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江津区长江大桥德感桥下盗窃VV3*50+1*35铜芯线16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48元。22、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江津区正达预制构件厂盗窃4*6铜芯电缆线2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9元。23、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江津区游泳馆在建工地盗窃4*6电缆线2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1元。24、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江津区龙吟富硒街新建房一楼门市内盗窃焊机使用的2*2.5铜芯电缆线96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4元。25、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友鼎长江企业标准厂房B2号楼与B3号楼之间盗走3*5+2铜芯电缆线3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4元。26、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江津区先锋镇鼎晟花园小区在建工地13号楼一楼盗走4*10铜芯电缆线5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90元。27、2015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怡心苑C区在建工地4号楼一楼盗走2.5平方铜芯线15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0元。28、2014年8月,被告人喻波、杨某某在江津区雍山郡护坡工地盗走钻机4*6电缆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72元。29、2014年8月,被告人喻波、杨某某在江津区雍山郡护坡工地再次盗走钻机4*6电缆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72元。30、2015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百味居大酒楼柜台内软盒云烟一条、软盒天子5包。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分别价值人民币230元、225元。31、201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聚洪茶楼柜台内软盒云烟11包、软盒天子7包、软中华2包。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分别价值人民币253元、315元、140元。32、2015年9月29日晚,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通泰门临江路20号面馆内休息室上女式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33、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强推玻璃门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武城大道贡茶奶茶吧台收银机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34、2015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武城大道117号常回头羊肉粉门市内现金人民币600元。2015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喻波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华、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喻波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行为。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喻波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华、秦某某、杨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喻波、李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波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重庆市江津区、九龙坡区等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喻波参与盗窃18次,涉案金额人民币72656元;被告人李华参与盗窃1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48796元;被告人秦某某参与盗窃10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9653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17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785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分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左边第4至第8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5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96元。2、201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喻波、秦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左边第9至第10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12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49元。3、2015年11月,被告人喻波、秦某某分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右边第3至第6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37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47元。4、2014年1月,被告人喻波、高某某(另案处理)分三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鼎山大桥H段匝道靠体育馆一侧第3至第7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72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583元。5、2014年1月,被告人喻波、高某某(另案处理)分三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鼎山大桥H段匝道靠体育馆一侧第3至第7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16的路灯电缆线共计72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88元。6、2015年8月,被告人喻波、李华分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左边第1至第4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37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04元。7、2015年9月,被告人喻波、李华分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左边第8至第9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12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68元。8、2015年9月,被告人喻波、李华分六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艾坪山隧道到鼎山大桥的引桥右边第5至第17根电杆之间的YJB-1KV1*25的路灯电缆线共计15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819元。9、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水厂三期扩建工地的焊机使用的50平方铜芯电缆线3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20元。10、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波、杨某某盗走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打渔人家”船停靠岸边的滨江路路沿处两个电表箱之间的扬州红旗电缆CEF/DA2*4的电缆线36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767元。11、2015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波、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四季花都工地内搅拌机使用的10平方的铜芯电缆线40米、焊机使用的6平方的电缆线6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52元。12、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波、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金科护坡施工工地搅拌机电缆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57元。13、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波、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再次盗走江津区金科护坡施工工地搅拌机电缆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57元。14、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喻波、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鼎山大桥江津至西彭方向第9至第16根电杆内接地的BVV3*2.5路灯电缆线1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元。15、2014年12月,被告人喻波、杨某某分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几江大桥下工地至河边的抽水机使用的4平方铜芯线6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6元。16、2015年10月,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团结大道76-78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168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36元。17、2015年10月,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先后两次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团结大道50-52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192米、54-56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208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324元。18、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团结大道70-72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62元。19、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华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团结大道62-66号电杆之间的1*25路灯线4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324元。20、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采取断线钳夹断的方式盗走江津区双福俸茂汽车4S店在建工地3*25铜芯电缆线5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7元。21、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江津区长江大桥德感桥下盗窃VV3*50+1*35铜芯线16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48元。22、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江津区正达预制构件厂盗窃4*6铜芯电缆线2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9元。23、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江津区游泳馆在建工地盗窃4*6电缆线25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1元。24、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江津区龙吟富硒街新建房一楼门市内盗窃焊机使用的2*2.5铜芯电缆线96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4元。25、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友鼎长江企业标准厂房B2号楼与B3号楼之间盗走3*5+2铜芯电缆线3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4元。26、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江津区先锋镇鼎晟花园小区在建工地13号楼一楼盗走4*10铜芯电缆线5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90元。27、2015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怡心苑C区在建工地4号楼一楼盗走2.5平方铜芯线15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0元。28、2014年8月,被告人喻波、杨某某在江津区雍山郡护坡工地盗走钻机4*6电缆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72元。29、2014年8月,被告人喻波、杨某某在江津区雍山郡护坡工地再次盗走钻机4*6电缆线200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72元。30、2015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百味居大酒楼柜台内软盒云烟一条、软盒天子5包。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分别价值人民币230元、225元。31、201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聚洪茶楼柜台内软盒云烟11包、软盒天子7包、软中华2包。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分别价值人民币253元、315元、140元。32、2015年9月29日晚,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通泰门临江路20号面馆内休息室上女式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33、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强推玻璃门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武城大道贡茶奶茶吧台收银机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34、2015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李华、秦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江津区武城大道117号常回头羊肉粉门市内现金人民币600元。2015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喻波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华、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喻波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戴某某、施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廖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盗情况说明、电缆合格证、收据、工程交工验收交接清单、立功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喻波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华、秦某某、杨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喻波、李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波案发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该部分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退赔。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三、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四、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五、责令被告人喻波、李华、秦某某、杨某某退赔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018元。上列罚金、退票款限四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鹏

人民陪审员  朱道群

人民陪审员  崔成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