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财保462号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清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清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62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孙清来,男,地址:禹城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清来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清来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