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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014号

金明洪与赵晓红、金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明洪,赵晓红,金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014号

原告:金明洪。

委托代理人:张晓、钟勇妹,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晓红。

被告:金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洪与被告赵晓红、金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谭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