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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494号

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高家圈村民委员会与衡水市桃城区富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春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高家圈村民委员会,衡水市桃城区富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春荣,衡水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494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高家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高家圈村。

法定代表人:张同茂,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富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高家圈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荣。

被告:王春荣。

被告:衡水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818号新大陆商业广场H2幢1单元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高家圈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富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春荣、衡水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高家圈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富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春荣、衡水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高家圈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富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春荣、衡水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单双虎

审判员  王晓鑫

审判员  辛阳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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