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105号原告宝鸡市颐年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负责人张东来,经理。被告李田川,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本院原告宝鸡市颐年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李田川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后,被告李田川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因物业服务合同有仲裁协议条款,约定由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经审查,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9月26日,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对位于秦皇岛开发区东区“宝顺花园”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调解不成,提交秦皇岛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约定仅对上述物业管理合同双方有约束力。而被告李田川系原告所管理服务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宝顺花园小区6-1-302的居民,其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并没有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上述物业管理合同关于仲裁的约定对本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因本案原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故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田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桂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邵鑫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