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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544号

李学庭与苗宏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庭,苗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庭被执行人苗宏生本院受理的李学庭与苗宏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苗宏生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李学庭劳务工资1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不再追偿,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姚志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