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024号原告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财智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岳虎,经理。被告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被告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凤格,经理。被告冠县天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胡小慧,经理。被告山东恒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后十里铺。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被告王海军,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梁敬霞,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博,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赵凤格,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赵风忠,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冠县天宇塑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海军、梁敬霞、李博、赵凤格、赵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冠县天宇塑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海军、梁敬霞、李博、赵凤格、赵风忠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聊城市东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开发区东昌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2#商办楼2413、2412、2411、2410、2409、2408、2407、2406、2405、2403、2402、2401十二套房产(合同编号:YS0000075075,房屋代码:167760、167759、167758、167757、167756、167755、167754、167753、167752、167751、167750、167749)及原告交纳保证金2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即案外人聊城市东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发区东昌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2#商办楼2413、2412、2411、2410、2409、2408、2407、2406、2405、2403、2402、2401十二套房产(合同编号:YS0000075075,房屋代码:167760、167759、167758、167757、167756、167755、167754、167753、167752、167751、167750、167749)。
二、冻结被告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冠县天宇塑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海军、梁敬霞、李博、赵凤格、赵风忠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