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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恢17号之一

龚建珊、龚建琴申请执行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建珊,龚建琴,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恢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建珊,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申请执行人:龚建琴,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

法定代表人:伍明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661、697、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3)屏山执字第292-2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屏山县×××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屏山县×××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石熙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