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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财保43号

伍群好、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伍群好,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郭文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43号申请人伍群好,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死者周万开妻子。被申请人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南环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俊志,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郭文星,男,1980年11月22日,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申请人伍群好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郭文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被申请人郭文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金马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2016年6月29日凌晨3时45分,张志同驾驶被申请人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申请人郭文星所有的冀D×××××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041KM+503M处(江西省南康区境内)时,车辆撞上前方因交通拥堵正等候通行的由梁泽栋驾驶的粤J×××××号轻型普通货车,致使粤J×××××号车撞上其前方因交通拥堵正等候通行的由程志兵驾驶的鄂L×××××/鄂L×××××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粤J×××××号车司机梁泽栋、乘车人周万开当场死亡,并造成冀D×××××/冀D×××××号车、鄂L×××××/鄂L×××××号、粤J×××××号车三车及冀D×××××/冀D×××××号车、鄂L×××××/鄂L×××××号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志同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程志兵应负次要责任,梁泽栋、乘车人周万开不负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伍群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止;

二、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郭文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金马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上述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余辉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赵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