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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1976号

赵宏威与韩炳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宏威,韩炳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976号

原告:赵宏威,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韩炳亭,男,1954年12月11日产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威与被告韩炳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韩炳亭银行存款109000元予以财产保全,原告以李永所有的皖C××××ד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韩炳亭银行存款109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永所有的皖C××××ד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国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