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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征图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王征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所地为延吉市参花街112号。被执行人王征图,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征图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透支卡本金49855.16元,利息4462.03元,滞纳金2727.52元;2、案件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300元;3、执行费778.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永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