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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1651号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1651号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本元大厦4A。法定代表人邢云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勇,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树宏玲,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西侧金龙工业大厦(凡恩大楼三楼305室)。法定代表人王小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华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81元,保全费人民币3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玲

人民陪审员  马 静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