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1651号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本元大厦4A。法定代表人邢云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勇,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树宏玲,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西侧金龙工业大厦(凡恩大楼三楼305室)。法定代表人王小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华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81元,保全费人民币3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玲
人民陪审员 马 静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