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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828号

林娇华与杨凌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娇华,杨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林娇华,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杨凌,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凌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娇华人民币40300.00元。申请执行人林娇华于2014年7月28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杨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95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掌辉

审判员  刘文勇

审判员  陈国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