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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刑终266号

叶雪强、黄利明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叶雪强,黄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雪强,绰号“阿二”,无业。2012年2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亚文、徐君伟,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利明,个体经营。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雪强、黄利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浙042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叶雪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14日左右至同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叶雪强伙同钟惠英(已判刑)、李春本(另案处理)多次组织朱某、董某、吴某等不特定人员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在嘉善县姚庄镇金星村周家草东河边一机船内进行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叶雪强及钟惠英等人雇佣被告人黄利明及管明新、计兴明、巫小根、刘扣华、黄建新、戴平(上述六人均已判刑)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黄利明负责为赌场望风及在赌场内撑船。赌场共计开设约12场次,开设期间赌场共计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75100元。其中,被告人黄利明参与4场,期间赌场抽头获利约人民币60000元。2014年4月20日晚,该赌场在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利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原判认为,被告人叶雪强、黄利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参与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分别约人民币175100元、60000元,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雪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利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雪强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利明能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利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叶雪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人黄利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叶雪强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叶雪强上诉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叶雪强只拿到2000多元,原判认定叶雪强抽头获利175100元,属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叶雪强帮助主犯钟惠英等人去叫撑船人、望风人、司机,仅拿到每场200-300元的劳务费,在开设赌场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不应当认定为本案主犯;原判量刑明显过重,据此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叶雪强及原审被告人黄利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有同案犯钟惠英、李春本、管明新、计兴明、巫小根、刘扣华、黄建新、戴平的供述,证人朱某、董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叶雪强及原审被告人黄利明亦有供述在案,且所供与上述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能相互印证。关于上诉及辩护就抽头获利和主犯认定所提意见,经查:1、原判认定上诉人叶雪强参与抽头获利175100元,而不是其个人实得抽头获利175100元。上诉就此所提异议,系对原审判决的误读。2、上诉人叶雪强虽不是赌场开办者,但在赌场开办前参与谋划,联系船只用作赌博场所,联系安排开船人员、赌场望风人员和司机等赌场工作人员,并支付费用给由其联系安排的赌场工作人员,可见上诉人在赌场的开办、运营过程中均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上诉及辩护就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故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雪强、原审被告人黄利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参与抽头获利分别约人民币175100元、6000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结合累犯、坦白等情节所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雪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静霞

审 判 员  朱 凯

代理

审判员  徐 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