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452号
原告:代彦东,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曾令灿,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朗俊杰美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盛汉军,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朗俊杰美食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航,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彦东与刘涛、盛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玉华
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
人民陪审员 胡 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