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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452号

代彦东与刘涛、盛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彦东,刘涛,盛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452号

原告:代彦东,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曾令灿,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朗俊杰美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盛汉军,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朗俊杰美食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航,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彦东与刘涛、盛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玉华

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

人民陪审员  胡 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