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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029号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尽全、赵广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尽全,赵广场,张常春,李玉喜,赵远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029号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四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法定代表人刘广众,该行行长。被告赵尽全,男,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赵广场,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张常春,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李玉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赵远飞,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尽全、赵广场、张常春、李玉喜、赵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尽全、赵广场、张常春、李玉喜、赵远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成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蔡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