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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419号

黄伟灵诉陈灵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伟灵,陈灵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419号

原告:黄伟灵,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博罗县。

被告:陈灵枝,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受理原告黄伟灵诉被告陈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灵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借款合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和被告陈灵枝提供的证据,被告陈灵枝、高辛雄的住所地均为博罗县公庄镇,被告陈灵枝并未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的证据。本院作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灵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灵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海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