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419号
原告:黄伟灵,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博罗县。
被告:陈灵枝,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受理原告黄伟灵诉被告陈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灵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借款合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和被告陈灵枝提供的证据,被告陈灵枝、高辛雄的住所地均为博罗县公庄镇,被告陈灵枝并未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的证据。本院作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灵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灵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海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