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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字第419号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山东广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广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广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354.3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牡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胜

审判员  王保勤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