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5025号

肖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025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贵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邵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