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025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贵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邵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肖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025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贵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邵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