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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201号

李正超与孟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正超,孟致国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超。被执行人孟致国。申请执行人李正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算)、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684元等。本案诉讼中系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执行中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网签房产(东坡区上南首座2单元15楼,备案号39125),据了解,因本案诉讼保全的原因,开发商尚未办理产权证及实际交付,本案中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一步协调解决处置房产中存在的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