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2号。被执行人刘胜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刘胜国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14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贾立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