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2民初1591号

曾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曾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1591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张意娴。被告刘某。

原告曾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意娴、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不久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李某。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结婚,但未能如愿。2003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本人有配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非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先行支付抚养费10万元给原告。此后原、被告分开生活,原告一直与李某生活。200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抚养费4万元后,至今未支付小孩任何费用。现请求法庭判决:1、原、被告非婚生女孩李某由原告抚养;2、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李某抚养费176600元(其中2003年7月至2016年4月为127600元,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为4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已按双方的约定支付小孩的抚养费,首先支付了4万元,后因经济困难分期从小孩四年级开始每年支付3000元至今共18000元。另我为了小孩能够有房居住,给了原告8万元建房。我本人身体不好,年纪渐老,没有固定收入,难于再支付更多抚养费。如果我经济状况好转,我当然可以对自己的女儿尽最大的能力去关心和爱护。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于2000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003年7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被告应在2003年春节前付李某生活费10万元给原告。之后,原告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户口迁入原告所在地东源县,现在深圳读初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女孩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766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小孩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并由被告负责抚养费。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约定非婚生小孩李某由原告抚养,之后李某一直随原告在深圳生活,并就读深圳当地初中,其生活、学习习性已初步形成。现原告请求小孩抚养权变更归被告所有,不利于小孩的正常生活与学习。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觉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