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954号原告吴韵红,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某某,男,199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韵红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韵红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韵红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韵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韵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