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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954号

吴韵红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韵红,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954号原告吴韵红,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某某,男,199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韵红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韵红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韵红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韵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韵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