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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688号

蔡可义与顾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可义,顾胜,崔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可义。

委托代理人:高兴柱、王涛,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胜男。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志。

上诉人蔡可义因与被上诉人顾胜男、崔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可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可义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可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上诉人蔡可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兆军

审 判 员  李政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蓝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