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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921号

陈龙与杨兆英、陈晓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陈龙,杨兆英,陈晓华,陈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921号原告陈龙。被告杨兆英。被告陈晓华。被告陈小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杨兆英、陈晓华、陈小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龙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陈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凡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