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921号原告陈龙。被告杨兆英。被告陈晓华。被告陈小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杨兆英、陈晓华、陈小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龙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陈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凡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