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285-6号申请执行人万秀苓,农民。被执行人刘桂兰,农民。被执行人刘宝申,农民。万秀苓申请执行刘桂兰、刘宝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文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文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魏文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