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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285-6号

万秀苓与刘桂兰、刘宝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秀苓,刘桂兰,刘宝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285-6号申请执行人万秀苓,农民。被执行人刘桂兰,农民。被执行人刘宝申,农民。万秀苓申请执行刘桂兰、刘宝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文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文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魏文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