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980号原告邹磊,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何峰,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南京创维国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立。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范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磊诉被告何峰、被告南京创维国家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