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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终388号

邝汉基、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汉基,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行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汉基,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名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锦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海源,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新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蔡澍,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阮家瑜,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审

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丹柯,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巫桂连,广州市从化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诺,广州市从化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邝汉基因诉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从化区国土房管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从化区政府)、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批复:同意从化市将街口街道办城南村及城郊街道办向阳村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70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2.8295公顷(合计集体土地5.5314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从化市城镇建设用地。2012年7月31日,从化市人民政府作出《从化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将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事项进行公告。2014年8月25日,从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化市《关于印发从化市征收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作出《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街口××××村下围地段房屋的决定》,征收部门为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从化市街口街道办事处。邝汉基是广州市从化区街口××××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在街口××××村下围地段建有房屋,属于房屋征收项目的范围,因邝汉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至今未与从化区街口街道办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6月19日,邝汉基向从化区国土房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街口××××村下围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及从化区国土房管局公布该地段的分户补偿情况。2015年7月10日,从化区国土房管局作出《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邝汉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从国房公开[2015]12号),称其已根据征地公告、征收房屋决定及其附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累计拨付3180万元给从化区街口街道办,并提供足够安置房源用于该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首层房屋租金等。并告知:“该项目为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且至今尚未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我局已函告街口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补偿资料。待该项目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后,你户可依照相关规定查阅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情况”,并在该《回复》后附上《从化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及《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街口××××村下围地段房屋的决定》。邝汉基收到该《回复》后不服,于2015年7月16日向从化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化区政府收到邝汉基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予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从化区国土房管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从化区国土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书和相关证据。2015年9月25日,从化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15]13号),维持从化区国土房管局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邝汉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并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10月8日送达给邝汉基和从化区国土房管局。邝汉基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邝汉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邝汉基向原审法院提起信息公开的诉讼,在原审法院受理后,邝汉基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撤销征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以此要求案件中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邝汉基是广州市从化区街口××××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其自建房屋属于房屋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邝汉基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有关征收土地方案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化区国土房管局是街口××××村下围地段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其具有对邝汉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责。本案的征收项目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邝汉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街口××××村下围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和分户补偿情况。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交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篥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从化区政府及从化区国土房管局已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征收土地所在地城南村予以公告,主动公开了上述信息,现邝汉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从化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公开集体生地止房屋征收的档案和分户补偿的情况,没有依据。从化区国土房管局在收到邝汉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并将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地补偿、安置途径)等内容的《从化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作为附件一并送达给了邝汉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从化区政府于2015年7月16日收到邝汉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从化区国土房管局,要求从化区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审查后于同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邝汉基、从化区国土房管局,程序合法。邝汉基在案件受理后,认为案件的审理,须以2015年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撤销征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经审查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不应中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邝汉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邝汉基负担。

上诉人邝汉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是行政纠纷,裁判文书应是行政判决书,但原审判决最终以“民事判决书”予以宣判,这是原审法院的严重疏忽。(二)本案应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被上诉人有权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司法机关无权干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中纪委、监察部发出《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之前,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是在征收过程中,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补偿标准更加公正公平,补偿程序更加科学民主,补偿结果更加公开透明。从化区国土房管局、从化区政府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执法理念,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干预。2.从化区国土房管局、从化区政府在本次征收过程中,一直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实施本次征收;对于邝汉基的信息公开申请,从化区国土房管局、从化区政府仍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决定是否应予以公开,只是从化区国土房管局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成立,才导致本案的诉讼。3.邝汉基一处涉案房产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据此.本案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故从化区国土房管局、从化区政府在本次征收过程中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理依据,邝汉基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受法律保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故邝汉基的原审诉讼请求应得到全面支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亦应向邝汉基公开征收补偿档案和分户补偿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单位对征地补偿情况要进行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经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档案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具体内容,是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邝汉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邝汉基在起诉前已向从化区国土房管局提起公开申请。故对邝汉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从化区国土房管局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原审判决错误,二审应当依法予以改判。(四)邝汉基请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1.邝汉基要求公开的拆迁房屋土地分户补偿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国家秘密,是依法可以公开的内容。2.房屋征收补偿是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主动公开的部分,经有关人员的申请应当予以全部公开,全部公开的信息包括程序性信息,也包括征地补偿款的情况。3.邝汉基是被征收土地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户之一,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公平分配的问题相关,应当予以公开。4.从化区国土房管局称邝汉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保存于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与事实不符。从化区街口街道办所制作的关于征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已经移交到从化区国土房管局。拆迁补偿款的第一批在2009年发放给被征地的十几户村民,2014年又补发了四十多户,第一批的十几户村民之后又领取了补偿金的补差价款,第二批没有补差价,第二批已经补偿完成,相关信息已经形成。从2009年开始发放第一批补偿金,至今已有7年,2014年发放第二批补偿,至今已经2年。从化区国土房管局称没有收到相关信息资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从化区街口街道办是受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从化区国土房管局不应该以“信息在从化区街口街道办处保存”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综上所述,邝汉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全面支持邝汉基原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从化区国土房管局答辩称:被征收土地项目征收的是集体土地,分户补偿情况需待该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公开,且征地补偿登记材料是由从化区街口街道办制作和保管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从化区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从化区街口街道办陈述称: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作为受委托人,确有保存征地的相关材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从化区国土房管局作为从化区政府的征收部门,负有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亦应依申请人邝汉基要求查阅复制街口××××村下围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及公布该地段的分户补偿情况之申请作出回复。结合已查明的事实,从化区国土房管局在涉案从国房公开[2015]12号回复的第一、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进行答复与公开;针对邝汉基要求查阅复制街口××××村下围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和公布该地段的分户补偿情况的申请,涉案回复的第三项称“该项目为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且至今尚未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我局已函告街口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补偿资料”,但从化区国土房管局均无提供经过必要的检索以及职权划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回复意见。故从化区国土房管局作出的涉案从国房公开[2015]12号回复属于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从化区国土房管局应对邝汉基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作出调查、裁量后重新作出答复。从化区政府作出的从化府行复[201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原行政行为被撤销,应一并予以撤销。原审判决对此项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予以纠正。另,本案系行政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在判决书的首部使用“民事判决书”属于笔误,本院直接予以纠正。上诉人邝汉基的上诉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从国房公开[2015]12号《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邝汉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

三、撤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从化府行复[201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邝汉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铁文

代理

审判员  余秋白

代理

审判员  林 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严椰铭侯天庆 关注公众号“”